时间:2019-01-30 17:56:17
今年29岁的刘某,在武进横山桥经营一家奶茶店。早在2008年时,就轻信朋友说吸毒能减肥。因减肥心切,刘某就这样沾上了毒品,之后成瘾,并相继认识了一些毒友。刘某不仅自己吸食毒品,还将“瘾君子”召至自己家开的奶茶店中,一起过毒瘾。
今年1月到3月,刘某先后5次在奶茶店内,与毒友邓某、唐某共同吸食毒品。
44岁的吸毒人员王某也是类似情况。去年,王某先后3次,在横山桥朝阳村自己家中,容留吸毒人员采用冰壶、锡纸烫等手段吸食冰毒,直到被吸毒人员告发,而被抓。
因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刘某、王某一起被起诉。
在法庭上面对公诉机关指控,两名被告都辩称,叫人在家里吸毒又不是公共场合,又没有以盈利为目的,怎么就犯罪了呢?
公诉人指出,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给吸食者提供吸食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提供的地点,既可以是自己的住所,也可以是其指定的其他掩藏的场所。
公诉人表示,我国规定的关于毒品类犯罪打击的是对毒品的流通,并不要求以盈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罪打击的是一种向吸毒人员提供场地的行为,也不要求以盈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毒1次3人以上,或容留3次以上就达到了要受法律处罚的入罪标准。
法院审理后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7个月,判处王某有期徒刑6个月。
法律相关知识:
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
容留他人吸毒是行为犯。从刑法条款来看,行为人只要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就可以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毒的人数和次数的多少、持续时间的长短并不是构成本罪的要件,仅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笔者认为,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社会危害性体现在侵害国家毒品管制制度和人们的身心健康,其危害程度应当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人身损害程度。如果容留他人吸毒的情节显著轻微,则不能认定为犯罪,否则势必会出现打击面过宽,达不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规定:容留他人吸毒案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
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